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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8000社會責任方針


    南通海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社會責任方針

    1.0目的

    建立之社會責任方針,本公司全體員工會依從此社會責任方針及社會責任手冊的要求,令公司在市場上保持良好的社會責任聲譽。

    2.0范圍

    適用于公司相關的所有職員、團體。

    3.0公司社會方針陳述

    3.1公司應遵守國家及其它適用法律、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本標準。當國家及其它適用法律、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本標準所規范議題相同時,應采用其中最嚴格的條款。

    3.2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強迫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寄存身份證件。

    3.3 自由結社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3.3.1 公司應尊重所有員工自由組建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之權利。

    3.3.2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公司應協助所有員工通過類似管道獲取獨立、自由結社以及談判的權利。

    3.3.3 公司應保證此類員工代表不受歧視并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3.4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協迫以及言語侮辱。

     

    4.0工作薪酬

    4.0.1公司應保證在一標準工作周內所付工資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并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4.0.2公司應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并應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列明工資、待遇構成;公司還應保證工資、待遇與所有適用法律完全相符。工資、待遇應用現金或支票,以方便員工的形式支付。

    4.0.3公司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和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4.2高層管理人員應依據本標準規定以及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要求定期審查公司政策、措施及其執行結果,看其是否充分、適用和持續有效。必要時應予以系統的修正和改進。

     

    5.0 童工

    5.0.1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
    5.0.2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5.0.3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未成年工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未成年工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未成年工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10小時。
    5.0.4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未成年工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6.0 健康與安全

    6.0.1公司出于對普遍行業危險和任何具體危險的了解,應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6.0.2公司應指定一高層管理代表為全體員工的健康與安全負責,并且負責落實本標準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各項規定。
    6.0.3 公司應保證所有員工經常接受健康與安全培訓,并應記錄在案,還應給新進及調職員工重新進行培訓。
    6.0.4 公司應該建立起一種機制來檢測、防范及應付可能危害任何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
    6.0.5 公司應給所有員工提供干凈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可能情況下為員工提供儲藏食品的衛生設施。
    6.0.6 公司如果提供員工宿舍,應保證宿舍設施干凈、安全且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

    7.0 歧視

    7.0.1 在涉及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基于種族、社會等級、國籍、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政治歸屬或年齡之上的歧視。
    7.0.2 公司不能干涉員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和政治從屬需要的權利。
    7.0.3 公司不能允許性強迫、威脅、虐待或剝削的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8.0 工作時間

    8.1公司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標準工作周應根據法律規定,不得經常超過四十八小時。同時,員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時間。所有加班工作應支付額外津貼,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8.2 除非如以下第7.3條許可,所有加班工作必須是自愿的。
    8.3 如果公司作為談判一方,與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工人組織(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自由談判并達成集體談判協議,根據協議可能要求加班工作以達到短期的商業要求。

    9.0 管理系統/政策

    9.1 高層管理階層應制定公司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政策以確保該政策:
       a. 包括遵守本標準所有規定的承諾;
       b. 包括遵守國家及其它適用法律,遵守公司簽署的其它規章以及尊重國際條例及其解釋(如本標準第二節所列)的承諾;
       c. 包括不斷改進工作的承諾;
       d. 被有效地紀錄、實施、維持、傳達并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包括經理、監察以及非管理類人員, 無論是直接聘用、合同制
        聘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員;
       e. 對公眾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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